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管理条例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