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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我想对于林业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在处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时是林业案件中最棘手的;因为不仅在法律的运用,还是在对实际改变林地面积的测算都是较难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规定也不够详尽,更多的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找依据。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反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林业执法人员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