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特殊账务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销售资产
1.1处置固定资产
1.1.1处置“启用日期”在“营改增”之前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其中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项税额应按照2%乘以销售额计算: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处置“启用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该资产属于可抵扣范围的(或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中规定的不得抵扣资产),无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已抵扣,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处置“启用日期”在“营改增”之后,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额应按照2%乘以销售额计算: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销售废旧材料
销售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材料,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各单位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
2.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销售代销货物,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内部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2.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2.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0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
各单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或者应税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购进货物、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其负担的增值税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对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营改增”后以下业务发生时将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
(1)存货、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包括自然灾害及更新换代等原因)。
(2)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3)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改变用途,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用途。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3.1存货、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购入存货后,应定期进行盘点,如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应对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根据物资管理部门及领导批复的报废申请等相关资料,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存货盘亏和毁损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2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资产管理部门发起报废申请,注明报废原因(明确是否属于遗失、被盗等非正常损失),经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批后,形成报废批复。财务部根据报废批复,如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建工程如由于非正常损失发生报废,需要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购进库存物资改变用途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用途时,应对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借:成本费用类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5工程物资出库改变用途
对于工程物资出库改变用途用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用途时,应对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则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后发生退货
物资管理部门发起退货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后,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1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4.1.1按实际应支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同时,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4.1.2按期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按计提的折旧额: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2发生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核算
4.2.1发生技术维护费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2.2同时,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5减免税款
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5.1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方式下,各单位应正确计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5.2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方式下,各单位收到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